法律指南
AIM规则的变更 – 公司
法律简报
来自公司法法律部门
技术与媒体专案组的报道
AIM规则的变更– 公司
2007年2月20日起AIM规则的变更正式生效。新规则对AIM的市场运作进行战略上的修改,包括对AIM管理结构的重新定义。新规则主要针对之前不够完善的并对上市公司的质量有所削弱的规则制度做出了变更。
新规则的主要改变是将保荐人[1] 的职责成文化并将其扩展;但与此同时,还要求在AIM上市的公司将某些特定信息披露在自己的网站上,以保证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能够获知该公司任何时期的关键信息。
被要求披露(无费用产生)在公司网站上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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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业务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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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名称及简要个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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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会职责的介绍,对董事会小组委员会及其职责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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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国及主要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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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股权中没有公开放行的股票的比率及主要股东的身份及所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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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的年报及前一年年报后公布的年中或其他类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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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和其他主要顾问的详细信息
在新规则下,AIM上市的公司将承担及时披露信息的继续责任。尤其,上市公司要至少每6个月更新一次其在AIM上市的股票中未被公众持有的部分的比率及主要股东持有股票数量的比率。
新规则对公司网站的作用的强调反映了电子通信在公司法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已生效的2006年版公司法包含了关于促进公司通过电子方式与股东通信的规定。股东众多的上市公司如果仍未采用此方式,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及从法律顾问处得到适当的建议,以保证其可以受益于此种方式。
对于没有建立网站的公司(极少数),新规定要求他们在六个月之内开通网站。但是,即使已经拥有自己网站的公司仍需对自己网站的基本构造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新规则要求。网站的问题是一个法律的雷区(而且,由于技术的迅速发展,雷区将持续变化莫测)。如果没能保证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将构成对新规则的违背,因此上市公司不可忽视该问题。
例如,网站是否符合1998年版数据保护法案?该法案与其他相关立法共同作用,保证网站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国外数据的传输是否从属于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些数码信息如何被管理?网站上的资料必须被实时监督:对于网站上的资料需承担责任的内容包括诽谤、非授权的金融销售、令人误解的广告和虚假资料。维护和管理协议显现出特殊的重要性,规定上市公司须行动迅速,以确保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总是及时更新的。
主营商品或服务出口的公司必须按照内国法构建起网站。尤其,在美国通过网站提供服务的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该国在这方面严格的要求。
伟理宸Walker Morris 技术与媒体专案组在利用公司网站市场营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我们衷心希望协助您建立或改进网站以达到新规则的要求。
[1] 关于AIM规则中保荐人制度的变更,请参见“AIM规则的变更 – 保荐人”一文
若需详情,请联系:
Richard Naish
公司法法律事务部
Hugo Wharton
技术与媒体专案组
hugo.wharton@walkermorris.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