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南
商品来自中国
关于中国贸易的现实思考
从法律和商业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国与英国距离遥远和文化上的差异,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理解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极为重要的——即何时货物的所有权和货损风险将转移给买方,买方将何时支付货款。买卖合同应当适用于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下简称《解释通则》)。即使如此,我们也应从商业角度考虑这种国际贸易规则所带来的有利与不利的结果。
1. 交货与司法管辖权
从中国购买货物时,人们通常考虑的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哪一方当事人在哪一阶段对货物负责;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解释通则》的目的在于国际交易简单化并且减少非确定性。
双方当事人选择《解释通则》需要确定合同中的交货地点。买方理想中的交货地点是完税后交货地。完税后交货(DDP)合同中,卖方需要承担最大责任,因为货物只有抵达指定的目的地港口时,交货才完成,在此过程中卖方需要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由于中英之间距离遥远,完税交货合同的一个不利因素在于买方在运输过程中无法控制货物。因此,从商业和实用的角度来说,目的港船上交货(FOB)合同是更为理想的。在此类合同下,买方可以自行决定第三方承运人来控制承运人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FOB合同中,对于“交货”的构成要件及其如何影响相关的司法管辖权,法官通过近期的案例Scottish & Newcast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Othon Ghalanos Limited[1] 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FOB合同下,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损风险在交货完成后转移给买方,这意味着一旦货物越过船舷,买方将承担货损风险。
在Scottish & Newcastle 案例中,货物买卖合同由英格兰法所管辖。卖方(即Scottish & Newcastlle)将货物从利物浦运输到塞浦路斯(即Othan Ghalanos)。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管辖条款(即没有明确规定解决纠纷的相关司法管辖地)。在此案件中,由于买方Othan Ghalanos 未履行支付义务,卖方Scottish & Newcastle因此对买方提起诉讼。
在决定对纠纷是否具有有管辖权时,英国法院不得不确定货物的交货地点:利物浦(装货地点)或者Limassol, 塞浦路斯(卸货地点)。Othan Ghalanos有权利(作为被告)要求司法管辖地为货物发送地[2]。
英国法院判定,由于卖方从利物浦发送货物,买方有意在货物抵达塞浦路斯时取得货物所有权,并且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过程被视为是把货物转移给买方的过程[3],所以利物浦被确定为交货地,承运人为买方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由于卖方对装载的货物已无任何利益,卖方因此通常被建议使用目的港船上交货(FOB)合同,在此类合同下,卖方以买方的名义安排运费。在以上案例中,虽然事实上船(货)运单据涉及到“CFR Limassol”(CFR指成本加运费: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是英国法院认为合同仍属于FOB合同,交货地点为装货地点。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船(货)运单据上所采用的专业术语不可以决定交货的地点,但是法院并没有裁定交货地点永远地定为装货地点。我们另外可以看出法院适用了对“交货”概念的不同解释:合同被视为目的港船上交货(FOB)而非成本加运费(CFR)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需注意的问题
- 考虑在《解释通则》中哪一种合同形式是最合适的。如果您是买方,DDP(完税后交货)合同可能是首选。但是如果希望对货物的运输和费用稍加控制,你应当使用FOB(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
- 明确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解释通则》的哪一种合同形式——会帮助您避免发生纠纷时法院适用《解释通则》中不同的合同形式。
-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司法管辖条款——尽管合同表明是由英国法所管辖,但是英国法院对纠纷并不一定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来确定司法管辖从而解决纠纷。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当事人双方可以明确规定另一种有效途径,替代争议解决方案,如在香港的国际仲裁。
2. 支付货款
信用证——概述
在国际贸易当中,与支票保证相类似,信用证是最为常用的付款方式,它是一种备用的支付货款系统。与通过银行账户付款比较,信用证提供了一条更为安全的付款方式,因为货款将由银行支付而不是客户本身。大多数信用证都会受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电子交单附则》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限制。
最基本的信用证付款方式只涉及一家银行。货物的买方将通知其银行,银行将向卖方发行信用证。在执行过程中,银行需在特定的时间内以买方的名义向卖方支付合同中的货款,卖方必须遵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的相关条款,
在跨国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方式多涉及两家以上的银行。如果英国的买方从中国购入商品,发行信用证的银行则有可能是英国本地银行,但是中国卖方多希望发行银行是自己本国银行而非英国银行。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银行则需通知在中国的另一家银行,然后由中国的银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将出具的时间,中国的银行因此只是起到通知与联络的作用。此类通知银行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须付款给卖方;支付货款是英国银信用证发行银行的责任。
使用信用证的现实思考:
费用:
伴随着信用证为卖方带来的保障,费用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对于信用证发行、通知和确认服务,银行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由买方来承担(虽然实际上,由谁来承担费用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实力所决定的)。
严格遵守
当商议合同时,买方和卖方最好明确关于信用证条款的相关协议。一旦银行发行信用证,卖方可以通过向银行索要一份信用证复印件来核查其中的有可能出现的错误或可能引起其它问题的信用证条款,从而减少信用证重新提交的可能性。
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是银行通常面临的问题。有些出入看上去很小,但实际上其所带来的结果却很严重。因此对银行来说,辨别这种微小的出入是有困难的,但是卖方可以通过避免过分的细节条款、规定出入的最大许可程度来缓解这样的问题。
信用证“风险”
以下内容是对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的一些实用意见:
- 时间限制——由于时间的限制,提交单据可能会带来一些的问题。信用证的有效期有时间限制,卖方应该确保在单据被提交之前,信用证没有过期。双方当事人应当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期足够长,以便使交货日期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如果信用证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单据,合理的延长时间是允许的。
- 发货单中所做出的修改——发货单中所做出的任何修改没有在信用证上被认可的,则需要参照所有的相关的单据及文件。
- 货物的描述——应当注意单据上和信用证上关于货物的描述是否一致,包括数量和体积的大小等等。
- 价值——核对相关单据与汇票上货物的价值总额是否一致。
- 港口——信用证上应明确列明承运人使用的装货港口和目的地港口。
- 提交单据——对卖方来讲,信用证应明确列明的提交给银行的单据名称。当货物发送之后,应当核实信用证和所有的相关单据以确保一致性。
- 买卖双方/单据——各种单据文件的名称和当事人的名字应当准确无误地在信用证中明确列明。
如果信用证出错,我们将如何应对:
如果错误能够及时被更正并且在通知银行还持有单据的情况下,错误地更正是有效的。如果有充裕的时间,卖方应该要求银行退回出错的单据及文件以便其更正。
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卖方应要求在通知银行,在许可情况下把单据转交给发行银行,或者把错误告知给发行银行并索要支付授权书。只有在买卖双方共同声明放弃追究错误的权利时,银行才可以支付这笔货款。
信用自主性
信用证中应履行的义务与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相对独立的。买方应当理解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并不能使买方要求银行扣留货款。即使买卖合同本身不可执行,这也不会影响信用证的可执行性。
银行所关注的是单据,而非事实
单据的内容
银行不会核实卖方提交单据的真伪。除非有证据显示明显的欺诈或者非法的行为,银行只需确保单据字面上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如果单据看上去是合法的,通常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并且有义务支付货款;相反,如果单据的内容背离了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即使这种背离程度是很小或者不重要的,银行也有权扣留货款。
原始单据
除非买卖双方另外有所约定,卖方需向支付银行提交原始单据。只要票据上注明单据本身为原始文件而非副本,即使其本身是复印件或者草拟件,这份单据也被视为原始文件。亲笔签名或者传真单据也同样被视为原始文件[5]。
结论
在中国进行贸易时,您应考虑货物运送过程中由谁控制、控制多少。这种控制取决于《解释通则》中您想适用哪一种合同形式(如:FOB为您提供一个折衷结果)。您也应考虑买卖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司法管辖权,以便于在纠纷发生时避免法院给出不同的司法解释。
在支付货款方面,虽然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保障,但是其可行性取决于货物买卖单据和银行信用证的条款是否能够一致。信用证并没有提供额外的合同权利,如,由于货物有缺陷而扣留货款。这种权利只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
以上文章只是相关的基本概述。如需详情或任何其它帮助,请联系:
康培添,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和中国项目组负责人
艾玛 . 怀特,商业法律事务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