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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注册外观设计:对侵权的判定

所谓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即只须申请一次注册,即可在欧盟27 个成员国内享有相同外观设计专用权,无须在每个成员国分别办理注册手续——一次申请,覆盖整个欧盟,注册费用大幅减少。

“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表面结构和/或由材料本身装饰形成的整体或部分产品外观。“产品”是指工业或手工制品,包括属于整体产品的包装、装潢、图形和印刷文图。计算机软件不属于产品。整体产品是指由多个可以替换的部件组成,可以组装和拆卸的产品。非可视性的、功能性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不允许注册。

新颖的、独特的、申请注册前未被公开过的(在12 个月的宽限期内公开外观设计以检测其商业成功的可能性是被允许的)外观设计才允许注册。

成功的注册将授予申请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专用权,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 年,期满后可续展4 次,每次5 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 年。高级法院最近对一个重要案例的判决明确了对注册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定标准,即当一个外观设计无法令使用者将其与一个注册外观设计区分开来时,该外观设计即对注册外观设计造成了侵权。

在Procter & Gamble v Reckitt Benckiser's 一案中,Procter & Gamble (P&G) 公司对清新剂产品'Febreze' 的包装设计进行了欧盟注册,当发现Reckitt Benckiser's (RB) 公司的清新剂产品的包装设计与'Febreze' 相同时,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RB 公司否认侵权并主张,由于自己的包装设计在P&G 公司进行欧盟注册前就已存在,所以其专用权无效。

在2006 年12 月13 日的判决中,法官给出了很多重要的意见:

  • 在注册申请中申请人所要求的受保护的范围:如果一项产品的颜色或材质没有被要求保护,则不受保护。如果只有产品的一部分的颜色被要求保护,则只有该部分的颜色受保护。虽然申请人必须在注册申请中确定需要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但其保护范围并不仅受限于该类产品。例如,花瓶的外观设计可能造成对喷雾剂瓶的外观设计的侵权。
  • 产品的“使用者”是指注册了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同类产品的使用者(在本案中,即喷雾剂的使用者),而不仅限于被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法官将使用者定义为: 注册了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经常性使用者,即消费者、购买者或熟悉此类产品的人,而不是此类产品的制造者或“路人甲”。“使用者”是指比一般水平的消费者更熟悉此类产品的人;他知道此类产品的趋势并对此类商品的过去有所了解,但不必“知之甚详”,一般的记忆即可;他对此类商品技术上的基本知识也要略知一二。
  • 在考虑注册的有效性和侵权问题时,同时还有考虑到“设计者”自由进行外观设计的权利。在涉及注册的案件中,“设计者”是指注册外观设计的设计者;在涉及侵权的案件中,“设计者”是指被侵权的外观设计的设计者。设计者的自由设计权受到有一些客观的限制,比如对产品的种类、健康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但该权利不受内在的商业方面的限制(例如资金来源)。
  • 在考虑侵权问题时,必须考虑到进行比较的对象。法官拒绝RB 公司认为应当将涉案的两项产品作为整体进行比较的说法,而认为应当将产品的注册了专用权的部分作为对比的对象; 如果允许那些没有被注册的特性和已注册的特性合为一体,进行整体比较,则不正当地限制了保护的范围。
  • 目前判定两个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是否相同的方法是分别比较它们各个方面的特点及这些特点对该设计的重要性,确定相同与不同之处,确定它们最被使用者重视的特性;如果两个设计的最重要的可视性部分没有不同,则要比较两个设计的其他部分是否在外观上有明显不同。法官认为对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应该是经过仔细观察得出的,而不是仅仅粗略的比较二者或简单的列举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使用者的任务是分别对二个外观设计形成整体印象,然后比较它们是否不同。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评估,最终判定P&G 公司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全部特点都可以在RB 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中找到。二者的不同之处不足以构成整体印象的明显不同。尽管P&G 公司产品的质量远远优于RB 公司的相似产品,但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RB 公司可以逃脱侵权的制裁。

首先,法官对两项产品的外观设计上的特点进行了相似度的评估,不仅限于对比功能上的特点,还将这些功能性特点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发现二者极为相似。然后,法官对'Febreze' 包装设计的注册的有效性进行了调查, 拒绝了RB 公司认为由于自己的包装设计在P&G 公司进行欧盟注册前就已存在,所以该注册无效的主张,判定RB 公司优先存在的产品与P&G 公司的注册产品的视觉印象完全不同。

这一案例对欧盟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尤其是在“使用者”和“整体印象”的定义方面,而且此判决提出的对设计者自由设计权的客观限制的考虑也将在以后的此类裁决中被重视。虽然,较之注册的有效性,此判决更侧重于对侵权的评估,但正如此案的审判法官所言,侵权与否和注册的有效性正如硬币的正反两面,从属于同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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