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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版权

背景知识
在软件保护中,版权是核心问题。根据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1988CDPA)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一项文学作品,计算机程序设计的预备设计材料也属于文学作品。
已经建立的法规中版权保护的是想法的表达方式而并非纯粹的想法本身。Navitaire IncEasyjet Airline Company[1] (以下简称Navitaire) Nova Productions LimitedMazooma Games Limited[2] (以下简称Nova)案中的法院判决形成了计算机软件版权案件应遵循的先例。
Navitaire Nova案,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院分别判决: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不延伸至功能性(functionality),接口(interfaces),编程语言(programming language)。因此,研发一项与其他计算机程序功能性和接口相同或相似的程序不属于版权侵权行为,但是复制源代码(underlying software code)将是侵权行为。
在最近的一起审判SAS Institute Inc"SAS")诉World Programming Ltd[3]"WPL" (以下简称SASWPL)中,英国高等法院需要审查与Navitaire Nova案件相同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结果中,法官提请了相关问题至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以便更清楚地解释Software Directive[4] (“软件指令”或“指令”)如何在英国法中适用的问题。
 
SAS Institute IncWorld Programming Ltd
SASWPL案,法官Arnold J需要审查WPL公司的软件程序(以下简称"WPS"软件或"WPS")是否:
§   间接复制了一些程序,包括SAS软件系统("SAS's Software System")的组成元素,因此构成对该软件组成元素版权的侵权;和
§   侵权SAS 软件系统手册的版权问题。
SAS公司提出诉讼的依据是软件指令的规定应该如何解释并且如何适用于英国国内法。软件指令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本指令,版权保护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的任何形式的表达方式。想法本身和设计原则包括接口,将不受软件指令的保护。
法官Amold J 同意Navitaire案的判决即软件指令第一条第2款应理解为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
§   接口;和
§   编程语言。
虽然WPL公司的软件程序WPS复制了大量SAS软件系统的功能性程序,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并且WPL公司并没有复制SAS软件系统的外观设计,更不用说源代码。
法官Amold J在本案判决中陈述到:遵循Navitaire的判例,WPL公司创造的WPS系统并没有侵犯SAS软件系统组成元素的版权。但法官Amold J承认软件指令对本案相关问题的法律解释很模糊,提请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
编程语言
软件指令中的说明部分指出“延伸”部分的逻辑性,条理性和编程语言包括想法和原则将不受本指令保护。
SAS公司认为指令中“延伸至”的含义是指,某些情况下一定程度的抽象的编程语言应当被保护。法官Arnold J认为可以提请欧洲法院阐明编程语言是否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接口
软件指令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本指令,保护应该包括计算机程序的任何一种形式的表达。指令不保护设计计算机程序时的想法或者设计原则,包括设计接口。
 
SAS认为此条款不能排除对所有接口版权受保护的权利。法官Arnold J并没有不同意Navitaire案件对此问题的判决(Navitaire案件中,法官判决接口不受版权保护),但是可以提请欧洲法院就此进行明确说明。
 
功能性
法官Arnold J认为保护一个程序的外观设计与保护程序的功能不同。他对本案的判决受到高等法院Nova判决结果的约束。但是他发现对功能性的说明上诉法院并没有做出最终判决,就此问题也可以提请欧洲法院作初裁。
 
SAS系统手册(SAS manuals
SAS公司认为(iWPS软件程序,和(iiWPS系统手册侵犯了SAS软件系统手册的版权。
关于(i),法官Arnold J认为根据Navitaire的判决结果对版权指令2条(a)的解释,复制手册中关于源代码和功能性的描述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他认为版权指令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够清楚因此提请欧洲法院作初步裁决。
关于(ii),法官Arnold J认为WPL公司的行为侵犯了SAS软件系统手册的文字版权。法庭仅就此项诉讼进行了最终判决。
 
SAS软件系统学习版软件(SAS Learning Edition
研发WPS软件中,WPL公司使用了通过网上点击许可即可获得的SAS学习软件。法官Arnold J认为WPS软件构成对其购买的许可的侵权。
然而,软件指令第5条第3款规定有权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包括有权评论,学习和测试程序的功能性,用来测定制作程序的想法及原则。法官Arnold J总结到:第5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版权侵权案件的积极辩护理由,据此WPL公司使用SAS学习版软件的行为符合软件指令第5条第3款规定,因而不是侵权行为。关于如何理解此条款的问题法官也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初裁。
 
结语
软件使用者及软件开发商对本案向欧洲法院提请初步裁决的结果非常期待。其结果势必将对整个软件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本案判决并没有改变NavitaireNova案建立的判例结果:即软件程序的源代码版权受保护,功能性及接口的版权不受保护。
假如欧洲法院裁定改判,赋予软件开发商更多软件程序保护的权力,将减少软件市场的竞争力。软件程序员将很难在不侵犯已有产品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开发出新产品。
本案最终将向欧洲法院提请什么问题还没有最后决定,可以预见本案最终初裁将会经历很长时间。欧洲法院对本案的裁决用时将持续几年时间。对本案感兴趣的相关人士将还要继续关注。与此同时,Navitare Nova案的判决结果法院仍要遵循。


[1] Navitaire Inc v Easyjet Airline Company (1) and Bulletproof Inc(2) [2004] EWHC 1725 (Ch)
[2] Nova Productions Limited v Mazooma Games Limited and others and Nova Productions Limited v Bell Fruit Games Limited [2006] EWCA Civ 1044
[3] SAS Institute Inc v World Programming Ltd [2010] EWHC 1829 (Ch)
[4] Council Directive 91/250/EEC of 14 May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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