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南
法律简报 - 来自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案组
值得吗?
2007年11月16日
高级法院在L'Oreal v Bellure一案中判定“擅自使用”(利用他人产品的声誉促进自己产品的销售)应当属于商标侵权。上诉法院最近对该判决提出了质疑。上诉法院并不认为在对比列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该案中的若干问题已提交到欧洲审判法庭进行审理,终审判决仍在等待中。
背景
有关注册商标的第89/104号指令第五条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将与该商标相同或易引起混淆的相似标识用于与该商标注册的相同种类的产品或服务。
该指令第六条规定,如果对该商标的擅自使用出于显示产品目的的需要,并且符合商业实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则该擅自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事实
Bellure主要从事低价香水的销售,声称其产品的香味与高价的L'Oreal香水相同。Bellure使用与L'Oreal产品相似的包装,并在列表中一一注明自己的产品分别与L'Oreal的哪项产品相似。L'Oreal以假冒和商标侵权的理由提出诉讼。一审被驳回,由于缺乏证据证明Bellure企图以自己的产品假冒L'Oreal的产品,商标侵权则更加难以成立。
在比较列表中使用他人商标属于侵权吗?
Bellure 认为在对比列表中对L'Oreal商标的使用仅为描述性,因此并未违反第89/104号指令。法院判定Bellure在对比列表中对L'Oreal商标的使用:
• 无误导信息
• 与L'Oreal产品无混淆
• 对L'Oreal注册商标的声誉无任何损害
• 对L'Oreal的产品销售无任何不良影响
• 对L'Oreal在商标的宣传、维护或推广方面的投资无任何贬损
尽管如此,法院判定Bellure对L'Oreal商标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促进了自己产品的销售,但难以确定是否该行为为第89/104号指令所禁止。在判决前,需要将该问题提交欧洲审判法庭裁定。
如果欧洲审判法庭认为第89/104号指令并不禁止“自由使用”,那么从此以后商标所有人将不能防止他人在对比列表中使用其商标。但如果能够证明某“自由使用”对该商标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商标所有人仍可以在相关诉讼中取得胜诉。现在让我们拭目以待案件的最终判决。
如需详情,请联系:
Robert Cumming罗伯特·卡明
商标和外观设计专案组
robert.cumming@walkermorris.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