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理宸 Walker Morris - 《伦敦协议》促使欧洲专利保护不再昂贵
伟理宸

法律指南

《伦敦协议》促使欧洲专利保护不再昂贵

 
《伦敦协议》于200851在欧洲13个缔约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该协议为欧洲专利申请者提供了节省成本费用的机会。节省专利申请成本将通过各缔约国共同免除专利翻译费用的要求来实现,此项协议出台之前,在特定的国家被授予专利,其专利申请文本需要被翻译成本国语言文字。
 
背景
 
《欧洲专利保护公约》允许专利申请者在其选择的国家里提出申请。但是,该公约第65条款规定,专利申请一旦被批准,该专利说明书需要被完整地翻译成其它公约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以便于此项专利也能够在其它缔约国内被保护起来。如果未在三个月内向其他缔约国的专利管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翻译文本该专利将在其它缔约国内无效。对于没有签署《伦敦协议》的国家,此项公约继续有效。
 
《欧洲专利保护公约》规定,专利需要被翻译成每个公约缔约国的官方文字,否则将不能在该缔约国内被保护起来。此项规定导致专利申请费用变得昂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其一,申请者需要向每一个缔约国支付大量的翻译费用;其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在欧洲申请专利比在其它国家要昂贵。
 
新制度
 
200010月,在伦敦举办的政府间的会议上通过一项协议。该项协议旨在修改《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款,以达到简化翻译要求的目的,从而减少申请者在欧洲范围内申请专利的费用。在法国于2008129日签署这份协议之后,所有的协议缔约国均承诺将大量或整体地免除对专利申请翻译成本国文字的要求。
 
《伦敦协议》适用于在200851日之后被授予的专利,其范围将涉及克罗地亚,丹麦,法国,德国,冰岛,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斯洛文尼亚,瑞士和英国。虽然这项协议适用于200851日之后被授予的专利,但是瑞士,列支敦士登和英国(《2007年的专利规定》第566)条)已经于200821日适用此项新的制度。
 
针对缔约国,《伦敦协议》有两种不同的适用范围。协议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凡在本国诉讼程序中使用欧洲专利局任意一官方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和德语)的国家,将完全免除在《欧洲专利公约》第651)条下的翻译要求。这些国家包括:法国,德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瑞士和英国。
 
凡不与欧洲专利局使用以上任意一官方语言的国家,均有权要求将专利要求书翻译成其本国文字(《伦敦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这些国家包括克罗地亚,丹麦,冰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和荷兰。其中,克罗地亚,丹麦,冰岛和荷兰要求专利说明书被翻译成英文(《伦敦协议》第一条第二款)。除此之外,在《伦敦协议》第二条中规定,在欧洲专利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如争议发生在缔约国,该缔约国有权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一份缔约国官方语言的专利翻译。
 
在新制度下,英国的申请者不再需要提交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翻译件;申请人最多只需将其专利翻译成在欧洲范围内的两种其它国语言。因此,英国企业预计每年将会节省一千万英镑不必要的翻译费用,从而降低财政负担并且鼓励申请者扩大专利保护延及到其它国家。总而言之,欧洲专利局预测,当前约占整个专利申请的25%的翻译费用,将会递减45%,从而使消费者受益于整个创新的、有竞争力的欧洲经济体制。


版权所有©伟理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