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理宸 Walker Morris - 关于欧洲专利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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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关于欧洲专利的常见问题

为什么欧洲专利申请需要这么长时间?
 
       由于庞大的工作量和复杂的欧洲专利制度,完成一项欧洲专利申请需要漫长的时间。除了要使用英语、法语、德语三种官方语言进行工作,尽管申请程序只需通过欧洲专利局处理,专利的授予却仍需在专利权人指定的若干国家分别进行公告。此外,在授予专利权后10个月内,反对者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对该专利权的无效申请——该种"无效诉讼"平均耗时超过6年。
 
        就欧洲专利局处理的大量案件而言,欧洲专利局各个技术部门的工作量不尽相同。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可以作为特殊技术部门当前工作水平的标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速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欧洲专利局证明有尽快授予专利权的必要,例如申请者正遭受大量的涉嫌侵权。为了能够获益于该程序,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理,而且必须遵守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问题做出回应并且尽量缩短延长时间。
 
        与欧洲专利制度不同,英国国内的制度(仅适用于英国)规定完成一项专利申请的最长时间为4年半。2007年9月4日英国和美国推出的“专利高速路”更具意义。该政策旨在加快两国的专利申请过程,允许专利申请人在收到英国知识产权局或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报告后,在另一个国家要求加速审查相应的专利申请。详情请参阅英国专利局网站 www.ipo.gov.uk。
 
如何取得商业方法专利?
 
        简单地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 )第52条第(三)款规定,商业方法、软件发明及其他一些种类的发明本身并不能够成为专利申请的主体 (美国没有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的种类做任何限制)。只有当一项发明既支持商业系统又在非限制领域有技术上的贡献时,才可进行专利申请。审查人员通常采用四个步骤来分析一项商业方法发明。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专利局审查人员将仔细调查进行专利申请的商业方法的实质内容。如果只是简单的将一项商业方法用技术性语言表达出来,是不可能获准申请专利的。
 
欧洲专利局要求的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世界各国专利法中都居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基本原则是:给于发明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独占权,作为交换,发明要被披露,从而把其汇入到人类知识的长河中。
 
        虽然在美国、英国和欧洲各地的披露要求并不严格,但是披露不全经常会成为对专利提出反对或撤销的原因。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规定,一项申请必须“非常清楚和完整的披露该发明,达到一般技术人员可以运用的程度”。在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审查人员将对披露的充分性予以审查。
 
        典型的披露不全:对专利说明不充分,一般技术人员完全无法运用。专利申请中对披露充分的要求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并不仅流于形式。
 
        只充分描述了专利申请中的部分范例也属于披露不充分( "不全" )。在Biogen的判决中,英国上议院(最高法院)认为:披露应涵盖权利主张的整个范围,而不仅是权利要求书中的个别范例。尽管如此,如果一项专利表达的是 “一般申请原则” ,那么它的权利要求可适用相应的一般条款。
 
        审查人员必须先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然后再确定说明书是否提供了一个足够详细的解释,达到一般技术人员可以运用的程度。
 
       发明人只要作出一般技术人员运用该发明所需要的说明即可。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所有必要的说明都要给出。在案件Badische Anilin und Soda Fabrik v La Societe etc du Rhone中,虽然说明书(在一个范例中)指出了两种物质需要一起在高压锅内加热,却忽略了需要使用“铁”容器这一细节,成为了原告胜诉的关键。本案中,说明书被裁定为披露不全。
 
        当一个专利因没有披露一个创新的部分而受到起诉,往往是因为它的权利要求过于宽泛。这一类型的起诉往往会以披露不全作为诉讼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所有专利申请都要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明确充分的披露。当完成了对一种非官方语言的翻译时,最好先将译本交由你的专利律师对披露的程度进行评估。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度如何?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是相当严格的。为了通过展示创新的部分成功获得专利权,申请人最好采用欧洲专利局审查人员的方法进行论述—即通过与最相似的在先技术的比较,说明该在先技术与所申请的发明的不同,确定所申请的发明将克服的技术问题,并分析说明克服这些技术问题的方法。正如一直强调的,如果申请人从一开始就寻求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的建议,在相关的技术问题与解决方案分析方面得到有益指导,他们将可以得到更大的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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