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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诉讼机会

双重诉讼机会

摘要: 注册商标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但最终成功注册后,异议人是否可以在商标注册人随后的侵权诉讼中继续主张该商标无效?

Special Effects Limited v L’Oreal SA and L’Oreal (UK) Limited 2007 案例的法律地位

日期:2007 年1 月23 日

作者:Robert Cumming (Trainee Solicitor)

正文:

Special Effects Limited v L’Oreal SA and L’Oreal (UK) Limited 2007

Special Effects Limited (SEL) 向商标注册处申请将“Special Effects” 注册成为其商标,但L’Oreal 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欧盟注册商标“Special FX”过于相似。最终,SEL 将“Special Effects”成功注册。SEL 随后起诉L’Oreal 侵犯其商标专用权。L’Oreal 以SEL 的注册商标无效为由进行辩护。SEL 认为L’Oreal 已无权主张其商标无效,因为他们已经在商标注册处败诉。

法院一审判决

高级法院根据Hormel Foods Corp v Antilles Landscape Investments NV 2005 案例判定L’Oreal 无权再主张SEL 的商标无效。

冲突

由于该一审判决意义重大,国际商标协会决定上诉,注册商标代理人协会也呈递了书面

意见。但商标注册处保持沉默,因为他们考虑到,若上诉成功,从此以后商标注册人将会因

为要保留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机会而不再向商标注册处提出异议。

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在商标注册处异议程序中的败诉并不妨碍其在法院继续主张该权利,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个案件中,商标注册处对该异议仅作了有限的调查研究,如果因此就决定L’Oreal 在法院不再有继续主张权,对其是不公平的。只有当异议程序中的调查研究充分时,才有可能判定其为诉讼程序滥用。

结论

在商标注册处的败诉并不一定妨碍原告继续向法院主张相关权利。但迄今为止,在商标

注册处何种程度的的败诉会导致丧失法院继续主张权仍不明确。在法院看来,如果商标注册处已经进行了详尽调查和判定,原告仍继续就该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就构成了对诉讼程序的滥用。

由于目前Special Effects Limited v L’Oreal SA and L’Oreal (UK) Limited 2007 案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策略上而言,当商标注册处进行了彻底完善的审查并判定败诉时,原告就失去了法院继续主张权;反之,当审查和判定程序不具权威性时,原告有权向法院继续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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