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理宸 Walker Morris - 法律简报 - 禁止使用双条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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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法律简报 - 禁止使用双条纹

20081021
 
阿迪达斯体育用品的三条纹图案在世界上被广泛认可。阿迪达斯最近在欧共体法院成功地维护了自己在服装上使用此类装饰条纹的专用权,禁止竞争者在其服装商品上使用一种双条文图案[1]
背景
如果一个标识属于纯描述性的或完全没有与众不同的特色——即普通的或常用的,则该标识不可被注册成为商标。这类标识应当允许公众使用。若仅允许一个经济实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将造成对公众的不公。
但是,当一个无特色的标识(例如阿迪达斯的三条纹标识)已被广泛使用很多年,公众已将该标识与产品紧密联系在一起,则可以被注册成为商标,因为它已通过多年使用得到了与众不同的特色。
一旦商标被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便享有绝对的专用权,禁止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识,利用该商标已建立的商誉获利。通常,第三方寻求撤销注册商标赋予无特色标识的专用权是因为注册给予了该标识过多的保护,且允许其他商家在商品上使用类似标识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对公共利益的主张”)
阿迪达斯三条纹VS 其他商家的两条纹
鉴于在欧盟注册商标中有很多用于服装的“三条等距平行条纹占据了服装一侧的三分之一或更多”的标识,阿迪达斯在荷兰开始了对在服装侧面使用等长双条纹图案的服装生产商的商标侵权诉讼。这些生产商进行了反诉,要求宣布其并非侵权,并主张允许其他商家使用该图案符合公共利益。
阿迪达斯 AG的欧盟商标注册号003517646
最早,荷兰法院裁定侵权不成立,因为这一双条纹图案并未被授权给阿迪达斯专有使用,因此可以被第三方使用。随后,阿迪达斯上诉至荷兰最高法院。该法院将该案提交至欧共体法院。欧共体法院裁定阿迪达斯胜诉,对公共利益的主张不可作为对该侵权的辩护理由,除非它显示了商品的一个特性,而非装饰性图案。
阿迪达斯 AG的欧盟商标注册号003517588
各国法院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裁定侵权,但他们必须以一般消费者是否会因被诉侵权的商标而误以为该商品出自商标所有人作为判定标准。
思考
由于以主张公共利益作为侵权的辩护理由非常有限,商标所有人可以因此受到鼓励,将大量投资用于品牌的树立。他们不但可以利用所建立的商誉,还可以利用通过法院对自己权益的积极保护得到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阿迪达斯之所以在该案中获得胜诉,主要是因为其品牌的广泛知名度;其他商标可能无法同日而语。
注:本为口述版请参阅www.walkermorris.cn
罗伯特·卡明 Robert Cumming
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案组
robert.cumming@walkermorris.co.uk


[1]           Case C-102/07 adidas AG and adidas Benelux BV v Marca Mode, C and A Nederland, H and M Hennes and Mauritz Netherlands BV and Vendex KBB Nederland BV 2008 E.T.M.R.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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