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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报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5月10日
背景知识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法).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本法颁布以前,关于法律冲突适用问题在民法通则,分区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所零星式提及。(例如,使用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的规则以及如果当事人属于不再同一个法律管辖内的情况。)这些规定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被废止或者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这部法律的制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确定的国际民事和商业交易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方便了中国法院和审判庭在裁决类似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法的运用并不自动使其他现有法律趋于无效—而仅仅在于本法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另外,如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适用该特别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或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的,或者现有法律就此问题没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法第四十一条确认了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即此维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虽然本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来规范民事关系,但有例外情形(见以下标题)以及公共利益原则例外的规定。
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
本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这其中包括中外合资合同的适用法律必须为中国法。
同理,中国法律中规定了强制性规定规范民事关系的,(例如涉及竞争法或税法)则这些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本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多数国家承认“公共利益”例外原则,但适用范围根据各自立法背景有所不同。在等待国家司法解释出台前以及考虑到商业确定性的问题,希望中国的法庭将不会把公共利益例外原则扩大化。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本法提供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同时向消费者在消费者合同或产品责任问题上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关于产品责任,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知识产权
本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其他的主要条款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知识产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假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则可依据本法第41条。
评论
本法目的在于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然而,对于本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有待于法院的进一步司法解释(例如,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的定义)以便更加有效的利用本法为企事业提供服务。
Katy Cullen
Trade Mark and Designs Unit
katy.cullen@walkermorris.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