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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X v DYSON

VAX v DYSON
 
英国上诉法在最近的一起判中, Dyson Limited v Vax Limited [2001] EWCA Civ 1206 于‘informed user'(使用者)的范里提供清晰诉法认为, Vax (V), 并没有以现代气旋真空吸尘器设计, Dyon (D)的注册社区设计权力。
 
法律背景
关注设计的第98/71号指令(Designs Directive 98/71),设计拥有人可专属设计权力, 包括制品以及融入该设计于成品当, 高达25年。91条例,如果某产品的外观‘不能让该产品使用者生另一个不同的印象', 这将会构成的行为。
 
实情
D于1994年获DC02型号注册设计。2009, V在市场推the Mach Zen (译:马克怎)吸尘器D则宣V产品已经权。D 随后申请上诉。
 
以下图片为两款被争论设计:
: DDC02型号吸尘器设计
:   VMach Zen 吸尘器设计
 
Vax V Dyson
 
争点
宗案件的争点是非常直接问题就:‘总体,究竟VMach Zen设计和DDC02设计, 能不能让使用者生另一个不同的印象?'
 
裁判
 
诉法了欧盟普通院的例来陈述‘informed user'的原理。该院参考Grupo Promer v OHIM (case T-9/07)例。 ‘informed user'并不包括某产品的生或销售者, 具有特别观察的能'使用者
 
诉法接着借用普通Shenzhen Taiden v OHIM (case T-153/08)例里所提及‘informed user'含义 - 当任何使用者使用某产品, 又呈现注册设计, 即使这名使用者一名专家, 只要单从产品外表, 使用者是可以对这产品的用途有一定程度认识…'使用者会‘给于这产品相当多注意力'。
 
 
诉法指出informed user'的要点某产品是否能让使用者识别能力。
 
D代表律师申, 高等法院在第一审判里出了错。 他认为高等法院过于注重产品用途技术重要性,继忽视了D设计自由程度。D代表律师亦认为,技术重要性不该减少设计自由权力。他也指出, 由于D产品是‘与其他产品有重大区别',就像一个‵新颖'产品, 所以这产品设计权应受更多的保护
 
然而,诉法接受D的论.认为, D所谓的这两种产品用途的相似点, 并具充分的说服力。例: D认为这两种产品拥有‘明显的透明废物气旋保护罩'。 事实, 两种保护罩非常不一样的。院判定:D不能以产品的用途, 转化成一些普通的字眼,然后针对这些字眼来索取专利权。'法院决定这两种产品确实具有不同的设计, 也能让使用者同的印象
 
诉法也藉此来讨论专家证据的处。Sir Robin Jacob指出,在少数的案件里,如果专家的证据是有助于审判,当这些专家在回答特殊的问题时,法院应明确地指导他们作答。Jackson LJ 同意Sir Robin Jacob的看法,并且也提出Part 35 Civil Procedure Rules (民是程序条例第35分段)应该被修改成- 当某方申请是否能呈上专家证据时,法院要求他明确地说明专家将会在聆讯里,所提出的问题与观点。此外,Jackson LJ也指出,一旦法院接受某方提交的专家证据,法院应该说明,到底该专家应提出哪方面的观点。
 
评论
在这宗案件的审判里,‘informed user'的定义可说是已被期待已久的。法院再一次地强调,如何评估产品的外表所给予的印象,依然是属于法院的权利。这点也曾在Pepsico v Grupo Promer Mon Graphic(Case C-281/10 P) 里,被欧盟私法院重复地提醒过。
 
须知,若非有法理或条例上的错误,上诉法院是不能随便推翻高等法院的裁判。在这宗案件里,高等法院并没有作出这类的错误。这亦是为什么在众多的上诉案件里,只有百分之十是被上诉法院接受审讯的。各公司或商业集团应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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