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VAX v DYSON
VAX v DYSON
英国上诉法院在最近的一起审判中, Dyson Limited v Vax Limited [2001] EWCA Civ 1206 于‘informed user'(使用者)的范围里提供了清晰度。 上诉法院认为答辩人, Vax (V), 并没有以现代气旋真空吸尘器的设计侵权上诉人, Dyon (D)的注册社区设计权力。
法律背景
有关注册设计的第98/71号指令(Designs Directive 98/71)规定,设计拥有人可持专属的设计权力, 包括制品以及融入该设计于成品当中, 高达25年。第9章第1条例规定,如果某产品的外观‘不能让该产品使用者产生另一个不同的印象', 这将会构成侵权的行为。
实情
D于1994年获得了DC02型号外表的注册设计。在2009年, V在市场推出the Mach Zen (译:马克怎)吸尘器而D则宣称V的产品已经侵权。D 随后申请上诉。
以下图片为两款被争论的设计:
左: D的DC02型号吸尘器设计
右: V的Mach Zen 吸尘器设计

争点
这宗案件的争点是非常直接的。问题就在于:‘总体上,究竟V的Mach Zen设计和D的DC02设计, 能不能让使用者产生另一个不同的印象?'
裁判
该上诉法院引用了欧盟普通法院的案例来陈述‘informed user'的原理。该院参考了Grupo Promer v OHIM (case T-9/07) 的案例。 ‘informed user'并不包括某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而是‘具有特别观察的能力的'使用者。
上诉法院接着借用普通法院在Shenzhen Taiden v OHIM (case T-153/08) 案例里所提及‘informed user'的含义 - 当任何使用者‘使用某产品时, 而该产品又呈现某已注册设计, 即使这名使用者不是一名专家, 只要单从产品的外表, 使用者还是可以对这产品的用途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以及使用者会‘给于这产品相当多的注意力'。
上诉法院又指出‵informed user'的要点不离于某产品是否能让使用者产生识别能力。
D的代表律师申诉, 高等法院在第一审判里出了错。 他认为高等法院过于注重产品用途上的技术重要性,继而忽视了D的设计自由程度。D的代表律师亦认为,技术的重要性不该减少设计的自由权力。他也指出, 由于D的产品是‘与其他产品有重大的区别',就像一个‵新颖的'产品, 所以这产品的设计权应受更多的保护。
然而,上诉法院并不接受D的论点.法院认为, D所谓的这两种产品用途的相似点, 并不具充分的说服力。例: D认为这两种产品拥有‘明显的透明废物气旋保护罩'。 事实上, 这两种保护罩是非常不一样的。法院判定:‘D不能以产品的用途, 转化成一些普通的字眼,然后针对这些字眼来索取专利权。'法院决定这两种产品确实具有不同的设计, 也能让使用者产生不同的印象。
上诉法院也藉此案来讨论专家证据的用处。Sir Robin Jacob指出,在少数的案件里,如果专家的证据是有助于审判,当这些专家在回答特殊的问题时,法院应明确地指导他们作答。Jackson LJ 同意Sir Robin Jacob的看法,并且也提出Part 35 Civil Procedure Rules (民是程序条例第35分段)应该被修改成- 当某方申请是否能呈上专家证据时,法院要求他明确地说明专家将会在聆讯里,所提出的问题与观点。此外,Jackson LJ也指出,一旦法院接受某方提交的专家证据,法院应该说明,到底该专家应提出哪方面的观点。
评论
在这宗案件的审判里,‘informed user'的定义可说是已被期待已久的。法院再一次地强调,如何评估产品的外表所给予的印象,依然是属于法院的权利。这点也曾在Pepsico v Grupo Promer Mon Graphic(Case C-281/10 P) 里,被欧盟私法院重复地提醒过。
须知,若非有法理或条例上的错误,上诉法院是不能随便推翻高等法院的裁判。在这宗案件里,高等法院并没有作出这类的错误。这亦是为什么在众多的上诉案件里,只有百分之十是被上诉法院接受审讯的。各公司或商业集团应以此为鉴。